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Article 11Repealed在开发区内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