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Chapter 4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Article 29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区、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不得安排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