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Article 16Repealed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