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Article 11Repealed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执法工作的真实情况,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