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Chapter 3 工程管理Article 21Amended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