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由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受理,上一级国家机关也可以受理;

(二)对越过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上一级国家机关的来访,接待机关应当向来访人指明受理机关或指定受理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对属于其他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四)对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受理主体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五)对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已经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