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异地生活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