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治安隐患;

(三)发现违法人员,立即报告或者扭送公安机关;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刑事案件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五)对观众、游客、顾客遗失或者群众拾交的财物,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公告招领或者送交公安机关;

(六)招聘雇佣外地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七)临时举办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以及重大节庆等活动,履行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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