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附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