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工业生产设备、机械施工设备、空调器、冷却塔、发电机、大型组合音响设备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午间”是指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