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组、代表视察组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