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