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二)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