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港口建设与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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