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52Amended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2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