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Chapter 3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Article 25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培训职业教育教师。为职业学校培养的教师,必须到职业学校任教,其任教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方便。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