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Chapter 2 职业教育的实施Article 17Amended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生,经考试考核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其中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经过相应的入学考试,可以接受高一级学历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