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缴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市),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储存,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耕地开垦管理办法及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