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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