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和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对办理和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表彰。
对在办理和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出现的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只答复不落实等现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有无理指责、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对相关部门开展询问或者质询,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制度,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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