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在主管机关许可的范围内和平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不得侵占、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举持、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标语、横幅、演说和口号;

(七)不得有侮辱民族风俗习惯和煽动民族歧视的行为;

(八)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或煽动他人违法犯罪;

(九)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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