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市容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垃圾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部门的规定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并送至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