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文献、文物、秘方、验方的;

(四)名中医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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