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Article 3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应当关心、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