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城市居住区体育设施以及其他公共体育设施。

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用途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市民和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体育场(馆)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用途的,必须按照便民原则择地重新建设。重建的体育场(馆)竣工前,不得拆除原体育场(馆)。

重建的体育场(馆)的功能、规模不得低于原体育场(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