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确定代表名额所依据的人口数以地方政府公布的人口数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