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技术市场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以虚假技术或者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技术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的; 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真实情况的;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职务技术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