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交易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合同,按下列规定提取奖励费用:
(一)技术供方应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0%─30%奖励对该项技术交易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向贫困地区开展技术交易的,上述比例可提高到20%─40%;
(二)技术受方应从技术合同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奖励实施该项技术的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本单位专职从事技术经营的人员,可从其经营取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3%─10%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