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统计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由统计检查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视其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罚款票据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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