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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