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企业法和本办法,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决策失误或者强行干预企业投资活动,致使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国家财产遭到严重损失的;

(二)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任免厂长,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效益严重下降的;

(三)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向企业强行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强制企业签订合同,生产不适销对路产品,造成库存积压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

(六)不按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致使国家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七)采取封锁措施,限制企业自主销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八)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和企业造成损失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