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Chapter 4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Article 35Repealed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厂长应当执行;提出的由企业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厂长负责处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的事项,厂长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按决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决策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厂长应当认真研究,不能采纳的,要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10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