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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