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受选区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一)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问题性质严重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