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安排约见事宜。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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