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服民兵、预备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

(三)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

(四)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的。

战时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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