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任务,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以民兵干部、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为重点。

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训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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