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涉案财产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重置价格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对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定:

(一)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涉案财产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规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参考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涉案财产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当时、当地市场同类财产的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国家对价格鉴定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