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Chapter 4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Article 33Repealed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在档案馆保管的,由档案馆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由所在单位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需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