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建设用地申请获批准的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补偿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林地按主伐期产值的4至6倍补偿;

2.经济林林地、苗圃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当地经济林林地、苗圃地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3.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用材林林地补偿标准的2至3倍补偿;

4.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按用材林林地补偿标准的70%至90%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2.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3.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