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接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的报告,未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的;
(三)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的;
(四)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五)未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对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
(七)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和灾情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