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关政策;

(四)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