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组织实施职业教育或者培训,为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变相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