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户籍所在地、原就职单位所在地或者现就职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管理,逐步推进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向有关单位开具流动人才调档函,有关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人事档案移交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销毁人事档案材料。个人不得保管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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