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