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按分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业主收取;

(二)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三)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费用不得改变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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