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5‰的滞纳金,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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