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2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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