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经所在代表团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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