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二)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体检;
(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